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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的他律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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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咏华、黄挽澜、魏永征合作的《新闻传媒业的他律与自律》,已于2007年5月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全书包括新闻法制概述、新闻传播立法、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新闻传播与司法、新闻道德自律概述、行业层面的新闻道德自律、新闻传媒机构的自律、新闻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判断与选择等部分。以下是本书第三作者写的导言一部分。

导 言

关于自律(autonomy)和他律(heteronomy)的问题,最初出于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的学说。他认为,以往的伦理学都是从行为主体之外也就是从上帝或神,从感官欲望、情感、利益、世俗权威等等当中引申出道德来的,这种为追求道德以外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准则,都是“他律伦理学”。康德认为一切遵循他律的行为都是非道德的,主张克服种种他律伦理学,建立真正的“自律伦理学”。道德只能自律,不能他律。康德把“意志自律”(autonomy of will)作为道德义务的来源、基础和行为的准则。他从“善良意志”(good will)出发,认为人们行为所要遵守的义务(ought),无非是“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人们履行义务的动机应当出于“意志自律”,而不应受任何外在因素的驱使和干预,也就是只能自觉履行“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而不是服从上帝或神的意志,也不是为了谋求世俗的快乐、幸福。在康德看来,意志的他律是一切虚假道德的源泉,唯有意志的自律才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

 
引用康德来作为本书的开头,仅仅具有借用的意义。康德的学说,有其公认的历史地位,博大精深,影响绵远,不是我们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这里只是借此说明,自律与他律是一对共生的概念。在古中国语文中,“律”的本义是指“均布”(犹今言“节奏”),就好比音律、节气等,都是要按照一定的等距来分配的,由此引伸出“规范”的意思,所谓“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还有规律(“常也”)、法律(“法也”)等引申义 ,又有管束的含义:“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这就带有通过管束内心世界来管束人的行为的意味了。在古人看来,“律”的作用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这样,就既要有外界对众人的管束,也要有个人自我的管束。在古史书里有一篇传记,对传主有“自律甚严、其待人甚宽” 的说法,这是把管束自己同管束别人放在一起来说,而管束别人的行为在别人看来那就是一种他律。自律和他律的对立就其字面上的本意来说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自觉自愿地管束自己叫自律,而个人之外,接受来自家长、老师、亲属、工作机构、志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和国家等等任何外来力量、对个人来说并不那么心甘情愿的管束,都是他律。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放在一边,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总是生活在既要自律、又接受他律的环境中,完全没有自律或者完全没有他律的生活都是不可想象的。

 
不过本书所要讨论的,却是另一种涵义的他律与自律,在英语中,通常以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来表示。很有趣的是,中文的“律”,既是指管束的行为,又是指管束的规范,在指管束规范的时候,既是指不同范围的人们在约定俗成当中或者经过协商取得共识而形成的规范,也指国家和政府制定的以强制手段实施的规范,即法律、规章之类;regulation的涵盖面大致也差不多。这样,在职业伦理当中自律和他律的范围相对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位移。本书讨论的是新闻传播活动,我们就用一本著名新闻伦理著作来说明这个问题,这就是在国际新闻界首创社会责任论(the theo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其中第五章的标题就是“自律”(self-regulation) ,这一章一开头写道:

 
“本委员会反复表明我们的信念: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在其它一些领域中,职业团体为此目的而组织起来,犯错误的成员受到该团体内部的惩戒。现在,我们来考察在新闻界成立类似组织和实行类似自律的可能性。”

 
这里所说的自律就不是单纯个人的自我管束了,同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的自律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是指新闻界组织的职业团体对团体内部成员的管束。对于团体成员来说,无论他是从业人员个人还是一家报刊社即所谓团体会员,团体的管束无疑都是外来的。那么为什么不叫他律而叫自律呢?这本书的作者提出新闻自律的前提是他们认为当前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新闻自由的危险之一是来源于一些新闻机构不时地从事那些受到社会谴责的活动,这种活动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新闻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政府的管理或约束,这显然会导致断送新闻自由的后果。所以这里的他律和自律的分野在于政府和业界之间:政府对新闻界的管束被认为是他律,而新闻界的自我管束则是自律。在这份报告的作者看来,为了维护新闻自由,把政府的他律限制在必要范围之内,就必须提倡和实现新闻界的自律。

 
这样的划分也自有其道理。這是因為:首先,团体的这种管束是建立在团体成员共同的理念和追求的基础之上的,例如,所有新闻从业者都认为自己的天职是披露真相,都认为说假话、欺骗、隐瞒事实是不齿于人的,从而成为团体管束成员的一项准则。其次,每个团体成员由于都认同团体的共同理念和准则,所以在多数场合下都是既按照团体的准则同时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在很少情况下才需要团体进行管束。其三,团体管束的力量在于舆论和良心,舆论是团体内多数人的看法,良心是个人内心对善良行为的认同,通过两者的交替作用使团体成员的行为能够符合团体的准则,所谓的惩戒,主要也是通过舆论的压力例如对违反准则行为的谴责来激发成员弃恶向善,自觉矫正自己的行为,而绝不意味着任何凭借暴力的强制和剥夺。其四,团体成员参加团体接受团体的管束以自愿为前提,如果团体成员不能接受团体的管束,那么他可以离开。可见,这种团体的“他律”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个人“自律”发生作用,离开个人的“自律”,或者说个人坚持不愿意按照团体的“他律”进行“自律”了,团体的“他律”就归于无效。所以这种看起来是自外于个人的“他律”,说到底仍然是自律。

 
职业团体和个人对行为的管束规范,都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不仅依靠每个个人内在的良心、理念、信仰、意志等等的支持,也有赖于整个社会舆论力量的影响和保障;社会的舆论、习惯、风尚等等,通过人的内心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所谓自律,就是指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的管束。

 
政府对人的行为的管束属于他律。我们知道,政府对人们行为的管束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依照法律实施。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是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体系,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对一切主体均有约束力,因此,法律也就成为了规范新闻传播业主要他律手段。通过法律来设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之“律”,是不需要得到个人同意的,个人不愿意也必须遵守,如果个人胆敢对抗,那就会招致更严厉的“律”,所以法律规范是真正的他律。

 
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要维系稳定和正常运转,必须要有共同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就是维系社会的最主要的两大行为规范。一个社会,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没有法律。一个行业,例如新闻行业,同样是如此。本书以新闻的他律和自律为题,就是要向大家介绍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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